[]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新增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税缴税方式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6
实施时间: 2021-5-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3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授权代办网点(单位):
  自2021年6月1日起,原天津市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税相关系统,纳入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统一管理。现明确车辆购置税线上申报和缴税方式如下:
  一、我市单位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可以自行登录本单位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账号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我市个人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安卓系统),下载安装“天津税务”APP,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确认申报内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银联控件等)缴纳税款。
  三、税务机关派驻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各分所警务大厅的驻外车辆购置税窗口,以及具备车辆购置税代办资质的办税网点,新增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方式缴纳税款。
  四、具备车辆购置税代办资质的办税网点需要通过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税款的,网点所属单位可以自行配备符合数据安全管理和税款缴库规范的刷卡缴税终端设备(POS机)。
  服务监督电话:(022)24465641、(022)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5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国 2017/8/29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财建[2021]50号 2021/3/3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 云国税函[2002] 2002/12/6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3批]、《享受车船税 国工业和信息化 2025/4/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 浙国税流[2001] 2001/4/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浙国税流[2005] 2005/12/15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3批]、《享受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8/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 渝国税函[2003] 2003/5/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停止 202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车 新国税办[2007] 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