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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等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4-29
实施时间: 2021-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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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5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补缴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经办窗口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特别是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方式缴费的缴费单位)于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内完成缴费。
  (二)每月23至25日为正常缴费业务办理高峰时段,建议缴费单位合理安排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停止税务端缴费并向税务部门反馈。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请缴费人在税务端数据核对无误后缴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应当统一申报缴纳,即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时应全员、全部征收品目同时申报缴费,不应分人员或分征收品目申报缴费。
  附件:2021年5月份-12月份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
2021年5月份-12月份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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