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医保发[2020]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9
实施时间: 2020-12-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规范征缴管理,做好医保个人权益记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 2001/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 济政办发[2004] 2005/1/1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 2023/9/11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医保局发[202 2025/11/17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豫医保办[2025] 2025/9/23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医保发[2022] 2022/9/30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城镇医疗保 甘卫妇社发[200 2007/11/22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 皖医保发[2025] 2025/8/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 沪府规[2020]30 2021/1/1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号 20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