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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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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中,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按月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移动POS机、办税服务厅及自助办税(费)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6时起,社保部门停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同时关闭社会保险网上和银行缴费渠道,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再接收单位和个人缴费。10月30日以后企业和个人误缴入社保基金收入户的费款原渠道退回。2020年11月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由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11月份缴费业务。
  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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