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0-7-28
实施时间: 2020-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8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桂地税发[2005] 2005/1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代扣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 京地税个[2007] 2007/11/5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武汉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驾 国家税务总局武 2018/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桂财发[2000]17 2000/11/1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 2018/6/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 陕地税发[2000] 2000/6/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 苏地税函[2006] 2006/9/30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2018/7/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0 黑地税发[2011] 2011/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浙地税二[2000] 20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