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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9
实施时间: 2020-3-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4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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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四、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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