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9
实施时间: 2020-3-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6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四、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7/6/1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银发[2021]169号 2021/9/30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0/3/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2/1/1
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 2026/8/26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 京国资发[2022] 2022/1/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印 京市监发[2024] 2024/7/1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黑地税函[2007] 2007/6/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 2004/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 宁政办发[2005] 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