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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2-19
实施时间: 2020-2-1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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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再次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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