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2-5
实施时间: 2020-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9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我省城镇用人单位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疫情解除时间根据国家部署,另行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 桂财社[2019]11 2019/9/2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 苏人社发[2023] 2023/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 津人社办发[202 2024/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 冀人社字[2025] 2025/9/1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6年社会保险扩大 津人社办发[201 2016/4/22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完善我市灵活就 青人社发[2012] 2012/1/1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 2019/9/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信 粤人社发[2014] 2014/8/13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粤府[2001]1号 2001/4/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