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20]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25
实施时间: 2020-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5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各地更好地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科学防控疫情有序返岗复工申请 2020/3/18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关于落 冀财税[2020]6号 2020/2/12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做好2020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 发改电[2020]39 2020/2/17
广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 广州海关公告20 2020/1/25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法发[2020]16号 2020/5/13
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 2020/3/9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 浙财税政[2020] 2020/1/1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0/1/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 发改办价格[202 2020/2/7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 苏政办发[2022] 20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