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财发[2020]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0-1-17
实施时间: 2020-1-1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二、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城市和地区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 2026/1/7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11/1
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12/15
山东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 鲁商字[2025]14 2025/11/22
济南海关关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申报商品条码的通告 2023/2/10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77号建议的答复 商贸函[2025]28 2025/6/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商加贸发[202 2025/6/6
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商贸发[2024]12 2024/6/8
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