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征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31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19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缴费单位及参保人:
  为落实《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征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
  三、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 劳社秘[2007]27 2008/1/1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8/25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粤府令第203号 2015/1/1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正] 1998/8/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 陕政发[2002]58 2002/11/1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24]15 2024/7/1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川医保规[2024] 2025/1/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湖政办发[2005] 2006/1/1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险参 杭医管[2011]58 2012/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 黑政办发[2009] 200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