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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8-1
实施时间: 2019-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8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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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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