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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6-28
实施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64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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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
  根据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部署,自2019年7月1日起,大连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继续采取通过银行批扣方式征收,方便缴费人保持原有的缴费习惯。
  二、职责划分
  人社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税务机关:负责费款的征收工作。
  三、缴费办理
  缴费人继续采取银行批扣方式进行缴费的,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
  缴费人如对缴费办理事项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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