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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税发[2019]7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29
实施时间: 2019-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8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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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使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于每月2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download/bjtax/wsswj-gs/DWSBFGLKHD.zip);职业年金缴费方式不变,使用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记账凭证。
  二、税务部门继续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派驻税务干部,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联办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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