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 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9]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9-1-31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8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五条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4/10/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 2021/1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 浙地税函[2008] 2008/10/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兴县多威实业有限公司减征企业所 粤国税函[2006] 2006/1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 沪财税[2010]10 2011/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 青财税[2006]83 2006/7/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 赣国税函[2009] 2009/1/22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 皖财税法[2019] 2019/1/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鲁财税[2006]26 200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