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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税法[2019]1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20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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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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