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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14
实施时间: 2018-9-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61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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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感谢您为西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2018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使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7日下发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进一步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该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我们将通过多种方式,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过渡期政策和新税制的宣传;提供免费培训与辅导服务,做好涉税咨询受理与解答;及时完成信息系统的升级切换,保障系统平稳运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如果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解决。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希望得到广大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为诚信、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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