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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4-23
实施时间: 2018-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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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分两批次落实国家降价措施,现将第一批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内蒙古西部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分。
  二、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严格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520号)、《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电网企业要及时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落实好我区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相关政策。
  三、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四、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以上政策为第一批降价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降价措施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具体政策后予以出台。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格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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