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8]1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25
实施时间: 2018-7-25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1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按以下要求,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工作。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详见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计算公式: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统筹地区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2018年一季度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平均支付金额。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不下调费率。
  (四)降低费率期限,暂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五)下调费率的统筹地区,在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下个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一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四要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依法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
  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7月31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铁岭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 2000/11/27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 鲁人社规[2024] 2024/7/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等 杭人社发[2020] 2021/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 2004/9/3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 甘人社通[2024] 2024/8/1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 2007/2/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 皖政办[2017]25 2017/7/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6]199号 2016/7/1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 2012/1/1
关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积极推进并轨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 200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