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15]62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4
实施时间: 2015-11-4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49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处室、分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化、法制化、税收化”进程,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起执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前,遇法定休假日按规定顺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加收对象
  加收对象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参照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加收。
  三、历史欠费加收
  对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之前的欠费,滞纳金加收时间,统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四、缓缴期限
  缴费人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全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务必以最有效办法通知到相关各缴费单位,对有历史欠费的缴费单位,应明确告知其滞纳金加收的最后期限,督促其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渝府办发[2014] 2014/11/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 穗劳社函[2009] 2009/9/27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 2017/1/1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 杭社险综[2009] 2009/11/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医疗保障 青人社厅发[202 2025/9/19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3/8/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 粤府[2001]17号 2001/4/3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 人社厅发[2011] 2011/12/2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全区社会保险 内人社办发[201 2012/1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