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25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3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 2007/3/2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购房 沈地税所便函[2 2012/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闽地税政二[199 1999/6/11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7/1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更新“金三”个人所得税系 2018/7/24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住 辽财税[2010]88 2010/10/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 苏地税函[2006] 2006/6/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 国家税务总局甘 2018/7/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 深地税告[2015] 2015/12/31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