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函[2017]5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0-10
实施时间: 2017-10-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1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享受优惠的当月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对一致后原件交还纳税人;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附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相关附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3]19 2023/1/1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 舟财综[2006]1号 2006/1/19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川财规[2022]3号 2022/3/17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财税法[2019] 2019/4/2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 赣财法[2019]32 2019/3/27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2]3号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 2025/1/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 津财规[2023]2号 2023/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高 冀财综[2006]10 2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