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5-20
实施时间: 2017-5-21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2016年第6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5月21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7年5月2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5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4/10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反倾销初裁决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11/6
关于终止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反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3/12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10/22
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的反倾销期终复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8/11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7/23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7/23
关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9/20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2/21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