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7]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28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0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7.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二、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阶段性调整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三、本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及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自发文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计算发放,此前已经按照原缴费比例计算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清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 皖地税[2003]10 2003/7/18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 舟地税发[2007] 2007/9/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中灵活 津劳局[2004]49 2004/2/19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4/7/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 冀人社字[2019] 2019/2/2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4/1/1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25/12/24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1/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内税函[2025]29 2025/12/23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 国家税务总局内 2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