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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7]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6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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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17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7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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