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3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假或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但二者不应同时享受。
  二、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 湘人社规[2025] 2025/5/1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1/4/5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 粤医保规[2023] 2023/12/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 济政字[2007]64 2007/1/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医保[2026]13 2026/3/1
关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11/2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1/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闽医保办[2025] 2025/10/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豫政办[2020]31 2020/8/5
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 19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