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7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假或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但二者不应同时享受。
  二、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 沪府发[2016]36 2016/6/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 津政办发[2012] 2013/1/1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 沪人社福发[201 2016/7/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 津政办规[2022] 2023/1/1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政府令第 2007/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 京人社医发[201 2012/1/1
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京医保发[2019] 2020/1/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9/1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6/12/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