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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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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假或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但二者不应同时享受。
  二、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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