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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5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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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颁布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认为第三条规定不严谨,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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