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6]4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9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8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切实解决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为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现就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渝府发[2009]29号文其余政策不变。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湘医保函[2020] 2020/2/12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 吉医保联[2022] 2022/9/15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函[2023] 2023/8/10
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 国办发[2017]6号 2017/1/1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豫政办[2016]19 2016/12/24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1/9/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 宁人社规[2010] 2011/1/1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 2016/4/2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 闽税函[2023]82 2023/4/2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 京人社医发[201 2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