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1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9-1
失效时间: 2021-8-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0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以下简称粤府129号文)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由省社保局经办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参保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一个参保单位。具体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更换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上单位地址在广州市的省属单位;
  2.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
  3.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
  (二)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不属于省社保局经办管理的中央驻穗、省属驻粤单位,不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参保地相关规定。
  二、关于“中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地区系数
  省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计算其视同缴费指数时使用省本级地区系数。
  三、关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省本级财政全额供款的省属驻穗单位和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逐步实行实账积累。
  四、关于部分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
  符合粤府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本息,在工作人员退休前发给本人,由所在单位向省社保局申报(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由本人申报),经省社保局确认后一次性发给本人。具体申报发放事宜由省社保局另行通知。
  中央驻穗单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五、关于部门职责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单位及个人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对接,合力推进贯彻实施工作。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6年9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 1999/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豫政[2020]25号 2020/10/1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 财社[2001]71号 2001/8/30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2年修正] 浙江省九届人大 2002/12/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 浙人社发[2010] 2010/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豫政[2007]14号 2007/2/16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灵活就 皖人社秘[2014] 2014/11/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湘人社规[2022] 2022/2/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豫人社养老[201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辽税发[2022]49 20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