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1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9-26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二、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具体调整发放如下:
  (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7/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 2004/1/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 厦人社[2011]12 2011/6/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2022/1/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伤 2016/10/19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 青人社字[2014] 2014/6/10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 市人社发[2013] 2013/1/5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等 湖人社发[2021] 2022/1/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 湘人社规[2022] 2022/1/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 杭人社发[2013]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