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经贸信息电子字[2016]7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12
实施时间: 2016-8-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2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我市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核查工作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此前“软件企业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情况,从工作延续性和专业性出发,经研究,决定委托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核查相关企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该协会是2000年经国家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我市唯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核查工作基本程序和核查结果效力
  (一)材料审核。市软件行业协会对备案企业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审核,对照《通知》规定,初步审核判断备案企业是否符合《通知》相关规定。
  (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工作需要,由市软件行业协会安排工作人员到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补充资料。对资料不清晰或存有疑义的备案企业,由市软件行业协会通知企业补充相关资料,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逾期未补充将承担无法通过核查的后果。
  (四)反馈结果。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市软件行业协会通知该企业,企业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核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复核申请,由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对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市经贸信息委在部门网站、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五)结果效力。市经贸信息委向市税务机关反馈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申报备案企业,将失信信息记入我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备案企业有关责任
  (一)根据《通知》等要求,认真如实评估本企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避免因评估不准确而未能通过核查,由此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按照市软件行业协会或市经贸信息委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各项核查工作。
  (三)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2025/9/1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 厦地税政二[199 1998/9/15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 发改高技[2016] 2016/5/16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苏财税[2025]4号 2025/3/24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京经科技字[200 2001/4/23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 榕政综[2018]37 2018/1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浙国税流[2006] 2006/1/9
关于印发《2013年度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 工信部电子[201 2013/12/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第一季 沪地税所[2009] 20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