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8-9
实施时间: 2016-8-9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鲁人社字[2023] 2023/5/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冀人社字[2025] 2025/11/1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黑人社规[2023] 2024/1/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 川人社规[2025] 2025/9/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 温人社发[2024] 2024/4/1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等 湖人社发[2021] 2022/1/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 辽人社规[2025] 2025/5/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5/9/21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 2006/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伤 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