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6]5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7-4
实施时间: 2016-7-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为老年人增加养老选择,我会决定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地保监局应结合实际,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向我会报备后开展试点。
  三、试点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5/9/25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免除工伤人员欠缴养老保险 2024/8/6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1/6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 苏人社函[2024] 2024/12/3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大政发[2013]45 2013/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域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桂政发[2015]53 2014/10/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0] 2020/10/2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 深圳市人民代表 2001/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 陕政办发[2000] 2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