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失效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4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天津市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废止。
  2016年7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穗公积金中心[2 2010/5/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属企业2003 苏国税函[2004] 2004/6/7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2006/1/1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7]76 2007/3/1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3/8/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7/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 津公积金中心[2 2012/12/3
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 建金[2010]101号 2010/6/28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 津公积金委[201 2014/10/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0 200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