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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评协[2016]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3-22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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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评协[201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1.综合评价数据上报工作是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环节,各机构要予以高度重视,如实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禁弄虚作假。
  2.凡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机构应当参加本次综合评价申报工作,对于不按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的机构我会将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3.请各机构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填表要求”、“计分标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报表格(附件1~附件6)。其中提及填报、评分需要依据相关材料的,务必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填列项不予计分。
  4.请于2016年4月8日前将填写完成的报表(附件1~附件6)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我会。
  联系人:唐克
  联系电话:88221017
  电子信箱:tangke_bzx@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京评协〔2016〕11号附件.docx    
京评协〔2016〕11号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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