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4-7
实施时间: 2015-4-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研发〔2015〕8号)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要按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3.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4.本通知实施前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5.本通知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6.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 大劳发[2007]16 2007/10/10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 哈办发[2005]30 2005/10/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8]65 2008/6/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发[2022] 2022/6/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2]12 2002/3/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鲁人社发[2024] 2024/7/9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 陕人社函[2026] 2026/8/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7/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办发[202 20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