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1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完善和统一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外来从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1/1/1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01/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 豫人社[2018]36 2018/8/15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终止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医 京医保发[2011] 2011/1/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 琼府办[2008]31 2008/3/18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 财社[2022]1号 2022/1/12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8/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豫政办[2015]17 2016/9/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沪府办发[2013] 2014/1/1
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 20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