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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16]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1-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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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的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起继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从2016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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