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28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四、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财商[1986]292号 1987/1/1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 国税函[2006]20 2006/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 桂政办发[2005] 2005/7/21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 保监发[2018]27 2018/2/2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 1998/5/1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保险营销人员从事推销保险业 穗地税发[2000] 2000/9/7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7 199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特 宁地税发[2001] 200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 桂政办发[2006] 2006/8/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 大政办发[2015] 201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