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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医疗保险减负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4
实施时间: 2016-3-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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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降本减负工作,本月,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降1个百分点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降1%,即本市城镇职工(含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从8%下降到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从4%下降到3%;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
  2.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减负的执行时间和执行方式
  本次减负有效期1年,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
  鉴于文件下发时,用人单位2016年3月的医疗保险费已申报过半,地税部门将从2016年4月起,调整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应缴账目,2016年3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医疗保险费,将在4月份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时直接进行抵扣,请各用人单位务必核对2016年4月份医疗保险的应缴账目和应申报金额,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2016年,我市地税系统将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为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医疗保险抵扣申报时间为2016年4-5月两个月,2016年6月1日起,抵扣申报将关闭,请各用人单位尽快完成抵扣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相关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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