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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函[2016]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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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每年应将上年度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报备。现将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报备时间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报备材料,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三、报备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015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4.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登记表;
  5.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及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未办理该项保险暂不提供)。
  四、报备审查的内容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2015年度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1.机构设立条件:重点审查机构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专职情况,配备的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规定人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补充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人数,是否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分支机构存续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2.机构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情况:重点审查机构是否单独设立“职业风险基金”账户进行核算,是否制定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情况;
  3.机构是否有涉讼涉访事项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其他事项
  1.各机构提供的报备材料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材料应保证清晰完整,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2.省财政厅于报备工作结束后,将对逾期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予以通报。
  3.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邮编:230061。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立建 0551-68150471
  王合武 0551-68150549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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