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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关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2-14
实施时间: 2016-2-14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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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增强行业协会服务会员意识,引导执业机构扶危济困、互助自救,凝聚行业发展动力,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14日
  附件: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以下简称“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行业关爱基金,旨在弘扬“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传统美德,引导全行业扶危济困,形成个体自救为主体、行业关爱基金与互助帮扶为补充的关爱机制,共同构建互帮互助、关爱友善的行业帮扶体系,丰富诚信文化内容,构建和谐美好发展氛围,凝聚发展力量,增强服务本领。
  第三条 关爱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省注协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关爱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执业机构、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注协秘书处,为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受省注协常务理事会监督。
  第三章 关爱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行业关爱基金来源:
  (一)省注协每年按留存会费2%的比例计提专项基金。
  (二)会员自愿捐赠;
  (三)其他。
  第七条 关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置单独科目核算。上年结余的关爱基金自然转入次年使用。
  第四章 关爱对象 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全省范围内65周岁(含)以下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及60周岁(含)以下连续从业10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存在家庭经济困难,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本人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帮扶的。重大疾病主要指医治自费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二)因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等需要帮扶的。重大变故主要指本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遭受重大灾害等,导致家庭损失巨大,个人自理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三)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事由。
  前款所称的自费、自理金额是指因重大变故而需要由家庭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执业机构申请。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救助事由;
  3.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4.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或赔付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或省内从业满10年的相关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票据复印件,疾病、伤残诊断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证明等;
  (四)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救助申请期限:自申请事由出现(重大疾病、重大事故)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6个月内。
  第十一条 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需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对需帮扶事项进行审议。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须有应到委员的2/3以上出席,并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采用通讯方式表决,应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齐;认为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委托专业机构等途径进行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和调查结论,作为会议审议依据。
  第十二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基金筹集情况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发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实有关爱基金总额。原则上,重大疾病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次2万元;重大变故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次3万元。申请人因同一原因只可申领一次行业关爱基金。
  第十三条 确定关爱基金发放金额应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病情(重大变故情形)、个人承担的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关爱基金的发放金额由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经协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省注协秘书处根据会议决议将关爱基金转账至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账户。关爱对象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受领手续,将关爱基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关爱基金发放台账,详细登记每一笔关爱基金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日期、申请人姓名、发放基金数额等基本信息。行业关爱基金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六条 每年度末,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需将行业关爱基金的募集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做专题报告。
  第七章  互助救济的终止和除外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除关爱基金帮扶:
  1.因申请人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
  2.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申请人有伪造或篡改病历、从业经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采取欺骗手段领取互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关爱基金外,并视情节在行业内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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