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市监[2016]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48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2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680元/人/年[省市财政补贴375元/人/年,区财政补贴183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22元/人/年]。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
  2016年度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和3.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费用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过渡期内,逐步降低移交费用。2016年度办理的,按移交费用的75%计算。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4/1/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长府办发[2006] 2006/9/1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 2005/2/4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 杭劳社医[2004] 2004/4/1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 青医局发[2025] 2025/3/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 川府发[2016]61 2016/12/2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 2016/8/3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 冀医保字[2020] 2020/10/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 宁劳社发[2007] 2007/10/22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 渝医保发[2022] 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