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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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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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