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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单身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发[2015]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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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由于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且暂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信息核对,为保证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就单身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理要件
  符合《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身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不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具结书》原件(见附件)。离婚职工,还需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政局的《离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丧偶职工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
  二、监督方面
  各管理机构可采用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手段进行信息核查。对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将职工信息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向媒体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具结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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