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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公告
发文文号: 绍市地税征[2015]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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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有调整,以地税机关核发的《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为准。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日

相关附件:
绍市地税征〔2015〕3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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