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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房字[2010]7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7-9
实施时间: 2010-7-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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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房屋档案馆:
  为规范我市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屋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鲁价费函〔2003〕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电子档案、登记薄查询费
  1.房屋电子档案、登记薄查询(包括房屋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费:个人每宗次20元;单位每宗次100元。
  2.建国前档案加倍收取。
  二、复制档案工本费
  复制档案,除收取房屋电子档案、登记薄查询费外,另加收档案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复印文字档案:A4型纸(B4型及16k):0.50元/张;A3型纸1.00元/张;
  2.复印档案图片、照片、图纸资料5元/张。
  三、证明费(包括房屋电子档案、登记薄查询费)
  1.出具房屋产权及相关资料证明:个人每份100元;单位每份260元。
  2. 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房屋档案进行查询并要求出具相关房屋拆迁查询证明的,按40元/户收取;市政工程建设折迁减半收取。
  四、房屋档案信息服务及维护费
  1.单位利用房屋档案信息进行联网办理相关业务的,房屋档案信息服务及维护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2.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档案资料整理、编制、代为保管等服务的,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纪检、公安、检查机关立案侦查取证以及城市低保户利用房屋档案资料时免收房屋电子档案、登记薄查询费和证明费。
  六、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此标准自即日起执行,原济价房字〔2006〕42号同时作废。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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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3] 20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