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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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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后,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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