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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3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3
实施时间: 2000-11-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6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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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一、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支持发展中小企业、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区(市)县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同时,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市)县局务必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界定,一律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新编企业注册号码的通知”)
  三、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出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凡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每月可扣除不超过929元的生计费用。
  五、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问题。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适用于以下纳税人:①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②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2、定额征收方式可适用于以下纳税人: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②虽设置帐簿,但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③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鉴于我市企业实际,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暂按《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表》执行。即:
  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           业 4-15
商业 批           发 1-4
零           售 2-7
      房 地 产 开 发 6-15
        建筑、安装、装饰 3-10
      交  通  运  输 5-10
服务业 代理业、咨询业 6-15
租赁业、仓储业
广 告 业 5-15
饮食业、旅店业
其 他 服 务 业
娱乐业 舞厅、美容、桑拿按摩、保龄球、健身房、卡拉OK、音乐茶座、游艺 10-20
其    它    行    业 5-15

  七、投资者凡兴办(包括参与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必须分别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其所办所有企业的投资及经营情况。
  八、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接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预缴和2000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作调整,但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扣投资者本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九、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在贯彻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
  附件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新编企业注册号码的通知》(重工商办[1999]4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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