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发文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18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5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医疗保障 青人社厅发[202 2025/9/19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江西省军区后勤部 赣府厅发[2004] 2004/6/1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 人社厅发[2011] 2011/12/2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 辽社险发[2007] 0001/1/1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 2006/11/15
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 劳险字[1992]34 1992/11/2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 2014/9/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 津政发[2005]71 2005/8/18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为我市环卫 武政办[2010]17 2010/12/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8/1/24